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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核 批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04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有合法手续在我国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2、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进入理由、目的、时间、人员、人数、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内容; 2、护照及复印件2份;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4、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效文件或材料; 5、涉及与国内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辽宁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2、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辽宁省林业厅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告知方式:辽宁省林业厅批复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024-2344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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