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向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护照和能够说明活动时间,考察及拍摄内容的书面材料,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申请条件: 1、有合法手续在我国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2、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进入理由、目的、时间、人员、人数、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内容; 2、护照及复印件2份;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4、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效文件或材料; 5、涉及与国内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辽宁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2、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辽宁省林业厅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告知方式:辽宁省林业厅批复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024-2344891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