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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人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 申请条件: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该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2、有合法手续在我国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进入理由、目的、时间、人员、人数、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内容; 2、护照及复印件2份;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4、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效文件或材料; 5、涉及与国内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辽宁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2、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辽宁省林业厅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告知方式:辽宁省林业厅批复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电话 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部门: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 024-23448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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