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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人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67号令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该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2、有合法手续在我国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进入理由、目的、时间、人员、人数、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内容;
2、护照及复印件2份;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4、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效文件或材料;
5、涉及与国内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辽宁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2、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辽宁省林业厅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保护管理费,办理进入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辽宁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告知方式:辽宁省林业厅批复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024-2344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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