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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前往港澳定居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许可程序:
1、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
2、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
3、打分排队,公布结果;
4、公布发证名单;
5、签发证件。
告知方式:符合定居条件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对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办理时限:按照本年度年初公安部下发的赴港澳定居审批办法审批。符合审批条件人员名单对外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即签发证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024-8699240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110033 
行政监督: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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