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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前往港澳定居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许可程序: 1、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 2、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 3、打分排队,公布结果; 4、公布发证名单; 5、签发证件。 告知方式:符合定居条件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对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办理时限:按照本年度年初公安部下发的赴港澳定居审批办法审批。符合审批条件人员名单对外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即签发证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024-8699240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110033 行政监督: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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