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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根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2、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十一)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十二)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3、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4、事先未办妥台胞证或签注,需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居民,可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沈阳、大连)办理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 申请材料: 1、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5、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告知方式: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需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规定,拟定签注种类、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并告知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正常情况下,口岸签注办理时限不应超过10分钟,申请人等候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位受理。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 行政监督:辽宁省公安厅督察总队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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