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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的。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原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 许可程序:受理、审批、签发 告知方式: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将理由在计算机备注中注明,并反馈受理机关。 办理时限: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024-8699240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110033 行政监督: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024-869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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