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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申请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 2、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3、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4、逗留。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 5、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6、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许可程序: 1、领取申请表; 2、本人提交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符合规定的,签发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签发证件或出具不批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对符合规定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对已持有证件再次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优先审批办理。异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024-8699240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110033 行政监督: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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