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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进、出国境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许可程序:
1、领取申请表;
2、本人提交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符合规定的,签发护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通知书。
告知方式:签发证件或出具书面通知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因特殊情况需要核查的,延长至30日;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出入境管理局 8699240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110033
行政监督:辽宁省公安厅督察总队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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