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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甘草、麻黄草专营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条第三款: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第二条: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
3、《关于发布辽宁省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的通知》(辽经医药[2006]218号)第八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统一印制发放。
申请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储藏、运输、生产、销售的仪器设备和场所;
2、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软件;
3、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2、企业简介一式二份
3、近两年企业经营状况一式二份
4、下一年度药材收购计划一式二份
5、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省经委对申请进行受理→省经委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后省经委向申请人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省经委向申请人颁发《中药材收购许可证》
告知方式:省经委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中药材收购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经委医药处   024-8689293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635室  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    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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