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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申请表;
2、施工项目(计划、规划)批准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安全措施;
4、施工作业地点平面图;
5、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协议书;
6、项目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领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上述各款要求准备资料,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办理许可;
3、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主办单位:所在市电力行政主管机构
单位地址:所在市电力行政主管机构办公驻地
行政监督:所在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监察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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