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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2、《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企业开具的证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必须如实登记。不得收购无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收购废旧物资营业执照的企业;
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材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及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使用证)及场地平面图;
4、经营资金证明;
4、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领取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
2、按要求准备材料,市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向省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申报;
3、省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收到申报后,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电力行政主管机构 ;电话号码024-8689413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电话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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