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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发电厂、机组、变电站、电网并网运行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2、《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新建热电厂(机组)或改建、扩建(增容)热电厂(机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供热管网工程与热电厂(机组)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3、热电建设项目中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4、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2)热电比年平均大于100% 。
申请材料:
1、电力并网运行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表;
2、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
3、可研报告;
4、供电企业对电力并网技术方案的意见;
5、与供热公司(供热站、工厂、车间、物业管理等单位)签约的热力购销合同或供热协议;
6、有资质检测单位出据的燃料单位低位热值检测报告;
7、热负荷专篇说明。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省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对申报工作业务指导并向省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申报;
3、省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文件资料齐全,现场审核合格,自现场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经委电力处电话 024-8689413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电话 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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