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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条 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电网发展规划、建设和维护的能力,并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及供电服务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机制、技术标准; 5、具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及销售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等; 6、其他认为必要的条件。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反映供电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平面图; 3、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4、500千伏、220千伏及66千伏电网结线图; 5、500千伏、220千伏及66千伏电网规划图; 6、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人员资格; 7、注册资本; 8、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9、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10、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1、市经委审议意见; 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许可程序: 1、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者,应按照辽宁省供电营业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应的资料,并提出申请; 2、省经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3、省经委20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并做出供电营业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电力处 024-8689413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监察处 电话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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