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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鼓励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办法及鼓励措施,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辽宁省境内的工业企业。 2、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销售收入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3、各市经委上报文件或中省直单位的上报文件。 4、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格式见附件三)。 许可程序: 1、企业向所在市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各市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条件等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正式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中省直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经委。 4、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评价办法》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告知方式:以省经委、财政厅和地税局会签下发的文件告知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访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经委科技处 024-86914908、8689249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邮编: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 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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