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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4、5、6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1、2、3、4、6、7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1、2、3、4、8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1、2、3、4、7、9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1、2、3、4、5、8、9项规定的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企业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2、省经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3、省经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告知方式: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
办理时限:省经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决定(不含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对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国家发展改委审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经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上报或不准予上报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经委石油化工处 024-8689345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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