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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2、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它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须的其它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物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生产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申请材料: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标准、环保达标的证明材料; 2、特别许可考核评分标准中所要求的图表及资料; 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许可程序: 1、申请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委)提出申请; 2、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办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将经过初审和现场考核的材料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相关材料后完成审核、作出决定。 告知方式:对通过的企业,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办理时限: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决定(不含现场审查),对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预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上报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石油化工处024-8689345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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