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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企业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2、省经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告知方式: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 办理时限:省经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决定(不含现场审查),对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经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上报或不准予上报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经委石油化工处 024-8689345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110032 行政监督:省经委监察处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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