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3〕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断发展,在完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带动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提升口岸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理布局、发挥功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导,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整合资源、继续完善功能,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提升进出口贸易竞争力,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成为拉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科学规划布局
  从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战略实施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高度,结合沿海一线和沈阳中部城市群以及东北地区广阔的腹地经济发展需要,准确定位和科学布局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为中心,积极推进大连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发挥功能,提高效益。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重要载体,促进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巩固大连市在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龙头地位。
(二)以沈阳综合保税区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形成产业聚集。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政策优势,完善沈阳经济区投资环境,促进沈阳经济区利用外资、外贸出口和物流产业的协同发展。
(三)积极推进大连长兴岛4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的申办工作,力争今年内有所突破。
(四)结合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调整区位和丹东港的发展,结合中朝合作开发黄金坪经济区以及东北东部腹地资源优势,积极争取赋予调整区位后的丹东边境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
(五)以营口保税物流中心为基础,以营口港为依托,积极推进将营口保税物流中心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完善以营口港为中心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营口临港产业发展,提升营口地区外贸进出口竞争力。
(六)锦州、葫芦岛、盘锦等沿海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要依据当地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状况,充分做好市场需求调研,科学规划,积极论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海关监管方式。要利用好现有的保税仓库等海关监管场所优惠政策,建立保税物流节点,积极培育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体系建设,促进辽西地区沿海和腹地加工贸易和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努力扩大开放型经济体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七)积极推进在具备保税物流发展条件的地区以及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等海关监管场所。积极推进在辽阳佟二堡地区设立保税监管场所,并积极创造条件升级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集竞拍、生产、研发、展销、展示、出口“一条龙”式皮草出口产业基地。
  三、全面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发展
  研究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规划引领建设和招商。积极引导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企业入区发展。加快形成产业聚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龙头企业带动关联配套企业联动发展,逐步促进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新格局。注重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链发展,积极引导优质的加工贸易增量入区,即引导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入区。注重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努力拓展新业务。注重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政策支持,促进区域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加速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多自主品牌、较高附加值和较长产业链的产业集群,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保税业务发展。注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土地的使用效能,严格入区项目审核,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四、鼓励和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业务
  大连保税港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找准业务拓展的突破口,努力开拓新型业务,促进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要加速国际物流体系建设,推广现代物流业务。加速推进进口原料和产成品分拨配送基地建设;加速冷链物流中心建设,推进冷藏中转业务;加速推进研发与维修中心、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加速申请和开拓启运港退税试点、方便旗(船籍制度)、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转口业务以及离岸金融业务等新型业务和政策。积极争取以黄大豆2号、矿产品为代表的期货保值交割业务有所突破。
(二)大连保税区要针对长期存在的内外贸混杂的结构性矛盾,加速实施围网优化升级工作,推行网中网分区管理模式。在做好保税业务的同时,紧紧依托大连新市区建设,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符合区域发展实际和特色突出的产业。
(三)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要在缩网改造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功能、提升水平。积极促进园区内的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增值链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载体。
(四)大连出口加工区B区要把握机遇,努力进取,重点在英特尔项目的上下游产业和配套产业上下功夫。积极推进英特尔二期封装项目等一揽子协议项下的项目落地进程;积极推进日韩等同类型重大项目入驻园区;积极推进国际物流、配套企业入驻。
(五)沈阳综合保税区辽中、浑南两个区块要落实规划,准确定位,实现“资源共享、错位布局、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战略目标。紧紧围绕利用外资、扩大进出口两大主题,依托沈阳经济区的区位优势和广阔的东北腹地资源,以重点项目、重点商品为突破口,精选保税业务充分的国际跨国公司、国内龙头企业入驻,加快形成产业聚集。其中,辽中区块要利用空间优势,注重吸引大型物流企业和装备制造业企业入驻,注重开拓大宗进口商品业务以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注重现代服务业业务开拓。浑南区块要利用地处沈阳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优势和毗邻沈阳桃仙机场的空港优势,注重发展电子信息等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和航空物流产业。
(六)申办中的长兴岛综合保税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在船舶加工、保税物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以及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和项目上有所突破。
  五、全面推进和实施通关便利化
  (一)改进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以“直通关”方式取代区港联动,企业可以在特殊区域内申报进出口,安排货物在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自由运输,节省企业通关时间和作业成本。对资质好、信誉好的企业实行“车船直取”,企业可在进口货物未抵达港口前,提前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进行申报放行,待货物抵达后直接从船上提取货物。对除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办理转关的货物以外,全部实行“应转尽转”。
(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关、检通关作业的“无纸化”改革。加强关、检协作,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三个一”工程,努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推进和深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改革,将应用范围扩大到1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资信良好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认真落实好7×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制度。推进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通关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直通放行,报关地海关凭产地(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直接放行。
(四)积极开展预审核、预确定、预归类等工作,便利企业通关。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实际申报进口时,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在货物实际进口前,海关对关区内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先进行确定。按照海关相关规定以企业或商品为单元,对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
(五)对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从境外以直通式或转关运输方式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废物原料除外)免予实施品质检验;区内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六)积极推进辽宁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继续强化电子信息在通关便利化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做好辽宁电子口岸平台,尽快形成辽宁电子口岸平台的区域优势,实现辽宁全域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推进实施“六关四检”全面合作机制,寻求跨区域口岸部门协同配合,推进东北区域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提升东北经济区进出口货物、出入境人员物品的监管效能和通关效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省外经贸厅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各市要做好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需求调查、特殊功能区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配套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与海关、商检、口岸等职能部门协商配合机制,确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方向,制定规划和产业布局;省外经贸厅要在与沈阳海关、大连海关已建立紧密型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与商品检验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日常业务联系和协同配合,针对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审批、封关运营、统计数据、商品检验等事项互通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三)进一步推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之间的合作。要以创新监管模式,降低运行费用,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实施投资贸易便利化为目标,加强海关、检验检疫以及口岸服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努力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监管与服务并举,营造和谐、健康、高效的海关监管环境。
(四)合力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业务。各级政府、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要积极为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新型业务寻找突破口,并结合自身的职能,为拓展新业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支持和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招商引资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五)实施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综合考核。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统计体系,科学制定考核目标,按照《辽宁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考核办法》,对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中的量化指标要高于同期当地各项指标的平均增幅。通过分类和量化考核,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落地、开拓新业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在监管措施改进、便利化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管、服务部门予以奖励。结合考核情况,按照国发〔2012〕58号文件要求,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出机制。
(六)扩大对内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介会、政策宣讲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外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等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模式、政策体系、运作体系的认知水平,深入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开放型经济发展和经济配套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用好用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政策优势。各级政府、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打造一支懂政策、懂管理、懂经营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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