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3〕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铁路税收
收入划分体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中央财政下划我省的铁路税收收入予以明确,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铁道部集中缴纳税收收入划分
将中央下划我省的原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确定为省级收入,同时将中央核定我省的上解基数也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税收收入划分
将中央下划我省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纳入我省现行财政体制。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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