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3〕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抚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抚顺市特大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紧迫繁重,为迅速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支持抚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市场参与、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的发展理念,以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以恢复重要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为重点,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省市联动,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规避灾害隐患,确定适宜重建区域,科学制定重建方案,坚决杜绝在河道、行洪区内及存在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恢复和新建各类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二)民生优先,统筹兼顾。优先恢复重建灾区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和与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影响度汛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恢复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三)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灾区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建设美好家园。全省上下要集中力量,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同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方合力。
(四)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科学制定规划,高效组织施工,强化监督管理,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安全、高效、适用、节俭的原则,注重资源节约,降低建设成本。
(五)积极救灾,力促发展。要坚持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生产,妥善处理灾后恢复重建与推动发展的关系。在抓好灾后重建的同时,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克服困难,强化措施,力争全面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潘利国副省长负责支持帮助抚顺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建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协助协调解决恢复重建工作中省(中)直有关部门、省市之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汇总动态信息,定期编发工作简报,组织开展督查、评估和阶段性成果考核工作。
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抚顺市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动监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为推进各项恢复重建任务和工作保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负责人,各单位联络员为日常工作协调人。
抚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主导作用,在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帮助下,全力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抚顺市政府和相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恢复重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和相关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抚顺市市长对抚顺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其他市领导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负责具体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工作机制
  省政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运行机制。建立恢复重建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日报告、周通报、月调度、半月督查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和抚顺市每天将重要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特殊问题书面报告重建办;重建办每周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领导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每半月进行一次督查,督办计划落实情况。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力组织和推进重建项目实施,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五、任务分工
  (一)灾民住房
主要任务:明确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政策(建房对象、建房标准、补助标准等),筹集下拨补助资金,指导抚顺市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按规定完成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安全过冬。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民政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
(二)道路交通
主要任务:恢复建设受损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确定水毁公路恢复重建方案,完成工程设计,分阶段完成建设任务。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入冬前确保各类道路基本畅通;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水毁公路恢复重建任务。
牵头推进部门:省交通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
(三)水利设施
主要任务:分步推进损毁水利基础设施和安全饮水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完成时限: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完成重要灌溉渠道水毁工程临时应急恢复工作;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饮水工程水毁永久修复工作;2014年春播前,完成主要灌溉渠道恢复重建工作;2014年7月10日前,完成水库及重要河道防洪设施、重要水闸和水文测站恢复重建工作。
牵头推进部门:省水利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四)工业生产
主要任务:组织开展受灾工业企业调查;对受灾的重点工业企业恢复生产进行支持和指导;组织技术人员帮助受灾企业调试恢复生产设备;利用技改贴息政策,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受灾工业企业给予政策倾斜;组织省内大企业与重点受灾企业进行对口帮扶;加大电煤、成品油、天然气的调运力度。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协助推进部门: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
(五)农业生产
主要任务:恢复受灾地区农业生产,制定灾区中长期市场粮油供应计划;重点支持“一县一业”设施生产项目恢复和重建;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设施农业再建工程;修复水毁粮库设施,恢复仓储能力;推进农村新型能源建设,改善灾区生活条件。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农委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水毁耕地
主要任务:调查水毁耕地情况,筹集资金进行复垦。
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林业
主要任务:做好国有林场损毁房屋和实训基地面积认定和重建工作,修复林区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林业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八)畜牧业
主要任务:恢复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及设施建设,恢复灾区畜牧业生产。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动监局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商贸流通
主要任务:加快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恢复重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各类商业服务网点。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前,灾区受损商业网点基本恢复营业;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水毁网点重建工作;2014年6月30日前,受损服务业集聚区恢复正常运营。
牵头推进部门:省服务业委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十)学校
主要任务:做好灾区中小学校舍修复、重建工作,确保中小学如期开学。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前,维修改造项目完工;2014年8月20日前,新建项目交付使用。
牵头推进部门:省教育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一)医疗卫生设施
主要任务:组织省直医院对口支援受损乡镇卫生院,维修、新建水毁医疗卫生设施。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受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维修工作;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水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重建工作。
牵头推进部门:省卫生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通信设施
主要任务:完成所有移动通信和固话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移动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固话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牵头推进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协助推进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十三)电力设施
主要任务:完成受损66千伏变电站设施和电力通信光缆恢复,完成66千伏线路改建和农网10千伏及以下水毁设施修复。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完成受损66千伏变电站场地设施和电力通信光缆恢复,完成66千伏线路杆塔基础补强工作,完成农网10千伏及以下水毁修复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标工作;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66千伏线路补强、改建工作,完成农网10千伏及以下水毁修复工程。
牵头推进部门:省电力公司
协助推进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十四)社会治安基础设施
主要任务:完成受灾地区公安机关受损房屋建设维修。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公安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五)金融信贷扶持
主要任务: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受灾群众和企业信贷扶持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快理赔速度;组织银行机构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解决恢复重建所需资金。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政府金融办
协助推进部门: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
(十六)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做好灾区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31日
牵头推进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助推进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狠抓责任落实。省(中)直有关部门和抚顺市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省(中)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省、市对口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订支持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好恢复重建各项工作任务。灾区市县政府要加强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得力人员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各项任务。
(二)多方筹措资金。省(中)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开源节流、厉行节约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省(中)直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资金,要优先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并及时主动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灾情,全力争取国家资金、物资支持和政策扶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重建。积极吸引利用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民间资金,拓展灾后重建的融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救灾重建资金实行统筹管理,统一调配。
(三)精心组织实施。省(中)直有关部门和灾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努力争创优质工程。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顺利实施。
(四)严格资金监管。省(中)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灾后重建各类资金,确保公开透明和资金安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防止贪污、挤占、挪用和浪费等问题发生,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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