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取消调整行政职权521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行使58项,合并180项,增加85项,调整规范54项行政职权子项,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28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42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正在推进的机构改革,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因机构改革涉及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行政职权移交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市、县(市、区)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 1.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省政府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的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