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2〕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凌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凌河流域被国家纳入“十二五”辽河治理范围,是辽河流域治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通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截污干管建设、湿地处理、河道清污、工业点源治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六项工程的集中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凌河流域水质,确保今年年底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为确保全面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按21项考核指标,大、小凌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水质全部达到四类标准。
(二)项目实施原则。
1.突出重点区域。按照承担的治理任务,将锦州、阜新、朝阳市作为治理重点区域。
2.明确重点项目。以污水处理厂、湿地处理和河道清污工程项目为主,其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考虑中水回用,规模小型化,布局合理。
3.确定投资主体。城市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其重点区域配套截污干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主体工程、重点湿地处理、重点河道清污工程,由省全额投资,征地、拆迁等项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治理任务安排
2012年,计划实施省定治理项目106个,总投资14.47亿元。其中,政府实施的治理项目70个,投资12亿元;企业实施的治理项目36个,投资2.47亿元。
按地区分:锦州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23个,企业治理项目16个;阜新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5个,企业治理项目5个;朝阳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25个,企业治理项目7个;盘锦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个;葫芦岛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6个,企业治理项目8个。
以上治理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具体治理项目名单和投资额列表另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凌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赵化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焕秋、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殿武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和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是工程实施和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各市市长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河段长,既要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又要保证水质按期达标。省环保厅会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治理工程的总体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措,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用地指标。
(三)建立督查调度制度。由省凌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程进展情况每10天调度1次,每月公开通报1次,每季度考核1次。
(四)严格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延迟下拨。各级政府对项目涉及的省以下税费予以减免。
(五)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各市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按时间节点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质量监督、合同和监理等管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成为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廉洁工  程。
(六)开展凌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市政管网覆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排污一律实行截污纳管工程。关闭、取缔所有非法排污企业。所有排污口实现达标排放。
(七)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确保水质达标。在治污项目形成削减能力前,采取关停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以及加大水库放水量等过渡性保障措施,满足达标需求。
(八)建立水利、环保、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对水质水量联合监测和调度机制。依河流水质达标需要,随时调整水库放水量,保证河流生态用水。
(九)对本次未列入省投资范围的河流综合整治、生态恢复等项目,各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以满足国家对河流生态和环境管理考核指标的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全力推进。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尤其要实行干流治理市长负责制和支流治理县(市、区)长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坚决完成凌河流域治理任务。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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