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2〕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深入实施“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和“青山工程”,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为基本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奋斗目标、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牢固的环境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2%和11%,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少10.4%、11.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7%和13.7%。2012年,辽河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Ⅳ类水质,全流域消灭劣Ⅴ类水体,走在全国重点流域治理前列,率先摘掉重度污染帽子,辽河治理重点由污染防治进入生态恢复阶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省辖市和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PM2.5和灰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区域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农村环境得到一定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实施“三大工程”,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深入实施“碧水工程”。举全省之力,打好“四大战役”,统筹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打好辽河流域治理攻坚战。深化辽河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全面提升辽河治理水平,提前3年完成治理辽河任务。打好大辽河、浑河、太子河流域治理歼灭战。全面开展污染源头治理、河流综合整治及生态恢复、农村环境治理,从根本上改善流域水质。打好凌河流域治理阻击战。加快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湿地处理、河道清污、工业点源和畜禽粪污治理。打好流域生态建设总体战。以建设辽河流域生态文明示范区为目标,实施水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景观环境建设,统筹流域发展环境,全面开展生态流域建设。
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提高供热效率,控制煤烟污染,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实施气化辽宁工程;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工业提标淘汰工程;控制灰霾天气,遏制扬尘污染,实施城市全覆盖工程;发展大运力公共交通,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绿色交通工程;完善大气监控体系,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实施大气监控预警建设工程。同时,以鞍山主城区、本溪北台地区、辽阳县小钢铁聚集区为重点,实施多措施协同控制,全面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深入实施“青山工程”。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全面推进生态辽宁建设。关停一批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编制矿山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加强矿产、水电、风电、旅游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中的生态监管,开展生态建设方案审查,加大生态恢复力度。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强化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和公布全省生态状况。
(二)加强环境风险监管,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确保饮水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保护,开展大伙房等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加大辽西北跨流域供水工程沿线城镇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完善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
突出抓好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坚持控新治旧,强化源头防控。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深入开展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整治,严格实行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风险,对沿海沿河化学品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
强化固体和危险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冶金、医药等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示范建设,并逐步覆盖全省。加快建设以废物综合利用为主的再生资源产业园,逐步实现固体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资源化利用和有序监管。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建设规划,加快危险废物资源化交易平台建设,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
全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建立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省市辐射二级监测、监管体系。实现从环评、许可、转让、验收、使用、存储、转移到废放射源全过程动态管理。重点放射源建立在线监控,钢铁、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加强伴生矿管理,规范医疗、通信、电力等行业核与辐射管理。建设大连红沿河核电厂场外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护核与辐射污染。
努力维护农村环境安全。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安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加密调查,对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严重的耕地,逐步改变土地用途,在典型区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预防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以及沿海经济带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企业,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信访工作,提高案件的处理率和满意率。落实公众听证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需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环境风险。
(三)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大力促进绿色发展。
充分发挥环境优化作用。突出总量控制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继续加大污染减排力度,强化结构减排,落实工程减排,完善监管减排。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绿色发展的促进作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未通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规划中的项目。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监管;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强化生态功能区划对区域发展布局的优化作用。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不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分区管理原则,按照各区域不同的生态敏感性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和产业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以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入手,建立环境友好的产品生产和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消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建立循环经济试验区和低碳示范区,引导绿色发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
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机遇,推动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沈阳和辽宁沿海环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环保龙头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强化职能,落实经费,加强流域管理、环境监察与监测、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管队伍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进一步理顺环境执法监督职能,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全面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加大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的挂牌督办和后督察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实行限期(限产限排)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相关部门应停止供水、供电;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严格限期淘汰制度,依法关闭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完善环境监察制度,继续加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民心网各级环保分平台和“12369”环境投诉热线的作用。
(三)完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体系。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步增加投入。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加快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四)探索环境经济激励机制。深化价格政策,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财政和投资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以及促进淘汰“黄标车”等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丰富金融政策,健全绿色信贷制度,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逐步实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交易平台,总量指标不足的地区和没有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新上项目总量指标需通过交易取得。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运营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有关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火电行业脱硫脱硝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
(五)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专项”为契机,加强环境科技创新,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完善环境科技基础研究设施,培育一批重点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定期选派优秀环境保护人员出国培训,不断完善环境招商网络。
(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国家和省各项约束性指标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八)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要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加强综合管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农业、林业和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军事区域环境治理,地方驻军也要充分发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政府要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监察厅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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