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2〕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政策
  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
各地在制定发放标准时,按照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执行。
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发给。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
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是在辽宁省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省和各地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其学历、经历安排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全  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三、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确保就业
  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20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不断拓宽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和省“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安置退役士兵的市场化安置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的模式,确保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各地要把提高培训就业率作为考核退役士兵培训的主要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就业的经费投入,省财政对培训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给予经费补助。
  四、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
要下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而一直未安置或安置后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大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平稳过渡,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
要进一步做好2012年和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仍按原来比例、数量向用人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从2014年开始,根据安置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按比例下调安置任务数。
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退役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能,努力构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网络;编制部门要做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及时办理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培训就业所需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新的安置政策和经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安置任务落实不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专项督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纳入创建新一轮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县,取消双拥模范城参评资格。各市、县(区、市)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经济补助预算、培训经费和工作岗位,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确保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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