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1〕3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荒山绿化等植树造林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林地经济等林业产业项目发展。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用地整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的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和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城镇和各类园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执行政府规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者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平等对待。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技工院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行社、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配套功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参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支持加入行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互保、联保性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业内企业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贸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贸流通、居民和商务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产品加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测评、职业中介、人才派遣、高级人才寻访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多种方式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和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等活动。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引导转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认证,进入国际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以及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推动各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多渠道融资。
充实完善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有计划地做好民营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解决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鼓励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第三板”市场挂牌,增加股权流动性。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成立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企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政府要引导并监督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企业,获取适用技术、研发团队、品牌和营销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能源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共同拓展多种形式境外投资。

  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平等对待。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市)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二十三)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低碳、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明确公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二十四)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二十五)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二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投资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核准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县(市、区)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并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
(二十七)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民间投资统计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二十九)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弘扬信用文化为支撑,以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为保障,构筑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和服务平台,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支持、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意识。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加快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两类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全省企业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扩大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建立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开展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
(三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一)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优化结构、活跃市场、增加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破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条条框框,用足用活各项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
(三十二)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民间投资发展也不够平衡。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民间投资发展不足的地区,要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规模不大、增长不快的问题。民间投资已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进一步扶优扶强,将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民间投资集聚发展、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平台,要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支撑能力方面建设,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不断增强内生动力。
(三十三)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投资、金融、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积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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