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1〕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全民健身事业,构建亲民、便民、惠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省人民的体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我省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群众的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全民健身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主要表现在: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体系逐渐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体育健身组织覆盖全省。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组织5193个;体育协会1250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53个;晨晚练点7454个;全省网上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22286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4.8%。以健身路径和农民健身工程为代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大幅增加。建设农民健身工程6315个,覆盖全省半数以上的行政村,全省共建8927条健身路径,城市覆盖率达51%。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因地制宜、小型多样,遍布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广场、社区和乡村。徒步、登山、马拉松等活动已成为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品牌。开展创建“一市一品”体育名城活动得到各市积极响应。建立了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全省共建有261个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依据体质监测结果,开具运动处方,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但是,我省全民健身活动还存在群众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区域、城乡群众体育发展不均衡,群众参与广泛的标志性群众体育活动偏少,适合青少年的专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体育,努力提高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增强国民体质,为建设体育强省,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
完善具有辽宁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健身需求,提高健身意识,缩小区域、城乡群众体育差距,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合法权益,全省居民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健身成为更多市民的基本生活方式。
(二)主要任务。
1.群众健身素养普遍增强,身体素质明显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沈阳、大连市达到5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50%。市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为90%,优秀率为25%;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85%,优秀率为25% 。
2.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强化各级体育协会群众体育工作职能;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挥行政管理网络、社会团体网络、体育协会网络和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在全民健身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创建各类体育俱乐部并开展活动,继续扶持健身站点活动的开展,形成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3.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和广度,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网络;重点打造省、市、县三级全民健身示范展示基地,支持各级全民健身中心的建设;拓展公园、广场的体育功能,继续支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支持建设一批适合青少年的专项体育场地设施;重点支持社区多功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4.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开展。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借助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在辽宁举办的有力契机,开展“全民健身共享全运”系列活动。创办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恢复省职工运动会,继续举办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妇女健身展示大会。
5.科学健身服务不断完善,健身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省、市、县三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探索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结合的市民体质监测指导站,实现国民体质监测站县区全覆盖;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上岗、考核制度,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人数在8万人以上;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全民健身事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政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明城区、社会事业发展评价体系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二)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支持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推进基层体育健身组织规范化建设;督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室)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责;努力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民健身组织覆盖率达到100% 。
(四)加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力度。        
1.建设省全民健身中心。支持各市完成“一场三馆一中心”的建设工作,即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馆,一个网球馆,一个全民健身中心;支持各县(市、区)建设一个具有国民体质监测功能的市民健身中心(或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支持乡镇建设健身广场、公园或室内活动场所,鼓励街道建设健身广场或室内活动场所;继续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使全省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覆盖率达到80%。对有条件的社区实现健身路径全覆盖。
2.重点支持多功能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和健身广场的建设。
3.倾力打造绿茵工程、小篮板工程,在全省重点支持建设人造草皮小足球场和街头篮球场。
4.开展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典型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培育国家级、省级职工健身示范基地、学校场地开放示范校、青少年体育示范俱乐部、社区体育示范俱乐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体育示范站点。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六)广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和内容。
 2011年已成功举办了首届省全民健身运动会,以后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年8月为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月期间举办全省性全民健身活动。8月8日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省健身宣传、教育等活动;组织好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倾力打造元旦迎春长跑、百万市民冰雪活动、全民健身徒步走、大众自行车骑行、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冬泳、漂流、登山和草根足球赛、街头篮球赛等十大品牌群众性体育活动;精心组织全民健身、共享全运系列活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开展工间操和广播体操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制定《辽宁省创建体育名城实施方案和办法》,制定《辽宁省创建体育强县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各级政府实行绩效考评,推动体育名城创建工作。
(八)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民健身服务能力。
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每年新增至少1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本省常住人口1.5‰,逐步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设置;建立10万人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各级群众体育管理人员;建立职业体育指导员队伍。
(九)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体。
加强法制化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研究制定《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确保《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
鼓励各有关媒体开设全民健身专栏,促进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围绕全民健身日和大型群体活动,利用有关媒体进行充分宣传报道,促进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社会风气的形成;聘请专家学者、知名教练员、运动员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倡导科学健身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实施本计划。省政府成立省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负责推动全省实施本计划,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省体育部门每年要将本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在政府任期届满时,要将全民健身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市、县(市、区)政府及省体育部门。
(四)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纳入日常工作予以落实。对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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