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1〕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
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辽宁省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省政府、省军区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主管城建工作副省长任组长,省军区分管后勤工作副司令员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军区后勤部部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后勤部。各市比照省政府和省军区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军分区后勤部和驻军兵种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各市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
(二)地方牵头单位及职能。驻地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各市政府主管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职能部门和驻军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沈阳市驻军牵头单位为沈阳警备区,省军区后勤部具体指导,其他城市为军分区后勤部。各市牵头单位负责协调驻军牵头单位,调查统计驻地军队人员住房需求,及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
(三)日常工作制度。省政府、省军区联合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听取各市推动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急需解决的问题,适时协调例会研究。各市每半年向省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经省军区后勤部汇总后上报省委、省政府。
  二、住房供应社会化实施原则
推进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单位协调,开发企业建设,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保障对象及保障范围
  驻军军队人员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伤病残待移交人员,其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各市政府要纳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当中。军队人员也可购买配偶单位已经分配并合法租住的公有住房,或者其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住房来源
  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由各地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建设或军队单位自建等方式提供房源,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开发项目和经军区批准的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符合驻地土地利用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设的住房,执行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
(一)政府集中组织建房。各市政府提供专项用地或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住房位置选择在有完善的公共交通,便于出行、便于生活、便于子女就学、便于家属就医就业的地区。
(二)部队组织自建住房。在符合驻地政府土地利用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驻军部队拥有土地的,可以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同时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三)集中统一购买住房。驻军牵头单位根据驻地军队人员购房的主流意愿,选择确定合适购房地点、适中户型、合理房屋结构布局后,与开发商(住房承建单位)洽谈降低住房价格让利于军队人员,以集团购买方式解决军队人员住房问题。
(四)政府提供购房补贴。已不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城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和住房售价等综合情况,由地方住房牵头单位和驻军牵头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补贴额度,按照“军队人员购买一户补贴一户”的原则,分期分批向开发商(住房承建单位)发放住房政府补贴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五)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体系。驻地政府或开发企业按照“便于生活、利于保障”的原则,就近、集中、优惠提供保障性住房,驻军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驻地军队人员购买或租住。
  五、购房资格审查
  申请购买地方保障性住房的军队人员,其配偶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为军人,本人符合退役后在当地安置,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和范围。军队人员购房,必须符合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驻军牵头单位和各市牵头单位共同认定后,上报沈阳军区房改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住房面积及计价
  符合购房资格的军队人员,购房面积和计价办法,一般应参照当地政府相应职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军队人员提出增加住房面积需求时,应由驻军牵头单位和市牵头单位协商办理。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七、购买住房申报程序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含团)后勤部门审查,报驻地军分区后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统计汇总,编制年度建设和购房计划,报各市牵头单位。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驻地军分区后勤部提供的军队人员购买住房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在已建或者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中安排,于30个工作日内向驻地军分区后勤部反馈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
  八、政策支持
  (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买住房,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二)地方政府在规划开发普通商品住房时,要考虑军队人员的住房需求,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减免有关税费的,应给予符合军队与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的军队人员家庭同等待遇。
(三)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以内购买的住房,经各市牵头单位和驻军牵头单位共同认定夫妇双方均属首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军队人员,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各地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除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外,免收契税等其他税收费。
(四)当驻军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或政府另行划拨土地自建时,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要修至住房区域外部边界,及时修通道路,开通公共交通线路。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逐步走向社会,是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具体措施。搞好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驻军单位要从  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作为“双拥”共建的内容抓好落实,要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全力推动。各地要认真组织、搞好协调,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积极为加快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创造条件,将党和国家对军队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辽宁省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副 省 长         许卫国
常务副组长:省军区副司令员       张 兵
副 组 长:省政府副秘书长       何明清
省军区后勤部部长      白 光
成   员: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爱军
省民政厅副厅长       霍文忠
省财政厅副厅长       侯志平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德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胡 刚
省人防办副主任       王德佳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郑红一
省地税局副局长       刘保林
省国税局副局长       史铁军
省物价局副局长       刘昌志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闫 力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丁 春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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