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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