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8〕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在第13届北京残奥会上
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单位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在第13届北京残疾人奥运会上,辽宁选手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以不屈不挠的斗志和精湛的运动技术,取得了12枚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并打破8项世界纪录的优异成绩,为祖国、为辽宁争得了荣誉,为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他们的功绩,进一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省政府决定,授予张立新、李端、张振、齐栋、刘向坤、张丽君、金帆辽宁省劳动模范称号。同时决定,对在第13届北京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50万元,银牌的运动员28万元,铜牌的运动员18万元,取得第四名成绩的运动员7万元,第五名成绩的运动员5万元,第六名成绩的运动员4万元,第七名成绩的运动员3万元,第八名成绩的运动员2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50%奖励。
省残联、省体育局、沈阳体育学院及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康复中心等单位为我省在第13届北京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做出了突出贡献,省政府决定,授予省残联“为第13届残奥会做出重大贡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50万元。对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康复中心、沈阳体育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奖励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康复中心30万元,省体育局和沈阳体育学院各15万元,沈阳军区体育工作队5万元;奖励获得第13届残奥会金牌运动员所在城市大连市残联30万元,沈阳市残联20万元,鞍山、抚顺市残联各10万元;奖励获得第13届残奥会前八名运动员所在城市本溪、丹东、铁岭、盘锦市残联各5万元。
省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和单位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希望广大残疾人体育健儿不畏困难,努力拼搏,争取在2011年全国残运会和2012年残奥会上再创佳绩。希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以残奥健儿为榜样,发扬顽强拼搏、敢于胜利的精神,奋发图强,开拓创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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