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6〕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兴省战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适应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十一五”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坚持政府统筹,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辽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辽宁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明显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数量、能力和素质充分满足实际需要,建成一批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和品牌专业,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布局与结构,实现创办全国高水平职业教育的目标。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55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比例达到45∶55,经济发达地区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高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36万人。农村基本普及初中后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城市普及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9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50万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到2010年,使我省技术工人初、中、高的构成比例由2005年的5∶4∶1达到3∶45∶25。“十一五”期间,新增技师10万人以上,高级技师2万人以上,开展企业岗位培训50万人次,对10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对100万进城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到2010年,开展农民职业培训300万人,其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15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50万人。
    二、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3.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切实改善职业院校的实训条件,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依托骨干职业院校,结合骨干专业建设,以专业为引领,建设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多元投资,标准化、现代化、开放式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到2010年,在全省重点建设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业、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2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其中100个力争进入国家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项目库。
4.实施“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以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为核心,以加强信息化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建设职业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库,为职业院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2006年完成20—30个专业的教学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到2010年力争建成覆盖全省职业院校主干专业的教学信息资源库,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应用水平,以信息化带动职业教育现代化。
5.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全省将做强做大一批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提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发挥其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省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省政府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支持部分地区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到2010年,全省建成15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力争50所以上中等职业学校、10所高等职业院校进入国家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规划。
6.实施“县级职教中心质量提升工程”。通过强化专业建设,逐步完善实习实训设备,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水平,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实行高等院校与职教中心共建和帮扶制度,鼓励城市职业学校与县级职教中心进行校际交流。制定全省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到2010年争取有50个县级职教中心进入国家职教中心建设规划。力争在经济发达、教育基础好的县建成1—2所综合性农村社区职业技术学院。
7.实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到2010年,力争建成10—15个省级中、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研究生及骨干教师培训基地,以及10个左右职业院校教师实训基地。同时,各市建立完善自己的教师培训基地,形成一个覆盖全省职教师资培训的网络,增强实际培训能力。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中,本科学历要达到90%以上;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35%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达到60%以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95%以上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量的20%—30%,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达到40%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70%以上。
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加快“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对职业院校中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专业教师,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
设立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准入制度。今后,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具有本科学历,并在相关实践岗位上工作3—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以保证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具备“双师素质”。职业院校选择教师时,对实践操作技能强、具备教师素质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为职业院校从企业聘用专业教师提供保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三、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8.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面向社会和岗位需求,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强化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办学模式,切实抓好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9.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国家职业技能导航计划”,5年内组织150万人次参加技能鉴定,将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200个职业作为重点,改革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把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全省50%以上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到2007年全省所有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面向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鉴定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鉴定质量,对于不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鉴定工作的职业院校,取消其鉴定资格。
10.加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列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职业院校特点,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在全省建设10—20个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探索和完善德育工作新模式,注重加强德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进行德育课改革,充分发挥德育课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职业院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设良好育人环境,形成富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营造和谐校园,强调环境育人、文化育人。职业院校要把企业精神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团队精神、创新精神、诚信品质、环保意识等综合素质,全面提升职业院校的文化内涵。
    四、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11.全面实施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根据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加速实用技能型人才培养,改善我省人才结构,大幅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队伍中比重,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校企合作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实施“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以顺利实现转移就业。
12.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县级职教中心为龙头,逐步完善县、乡农民技术培训体系,通过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农村中专生培训、农业远程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刊授培训、短期农业新技术培训和农民科技入户培训等,培养一大批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科技人员。各级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使受训农民掌握1—2门实用技术,学会一项致富本领。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牵动,以政府补贴培训为引导,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进城务工就业为目标,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机制,实行培训补贴制度和实名制管理制度。整合培训资源,支持培训基地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鼓励发展“订单式”培训。要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
13.进一步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推进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努力形成适合各类人员参加,布局合理、专业门类齐全、质量过硬,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培训就业一体化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形成全社会多层次、多主体、多形式、多方式的普惠制就业培训格局。争取用5年的时间,全省实现普惠制就业培训20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100万人;新增劳动力和进城务工农民100万人。
14.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在省、市、县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负责本行业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大型企业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中小企业应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职业院校承担本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各级政府关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建立发展、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职工教育培训运行机制,通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促进职业培训。对技术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推动“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等规定的实行。企业录用的技术岗位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未经培训录用上岗而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各类企业要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培训经费实施统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制定。
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向职业院校开放,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兼职教师。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必须提供教学和实习的基本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
  15.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办学,投资职业教育,引导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的办学格局。要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扩大我省民办职业教育的学校规模。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要一视同仁,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积极兴办股份制职业院校,探索由股东委托理事会负责学校管理的办学模式。鼓励依托公有制职业院校创办民办职业学校,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要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职业院校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扩大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利用土地、校舍、劳动力资源、服务设施等吸引国外资金、设备、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等,开展中外合资合作办学。
16.建立符合职业教育院校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重新制定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并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核编。职业院校要强化竞争机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在竞争上岗时,允许打破身份界限进行聘用。逐步改革完善职业院校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模式。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建立特殊人才津贴制度,实现一流人才,一流待遇,重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职业院校在引进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时,可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
在职业院校中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师队伍。允许公办职业院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合法取得兼职报酬。公办职业院校在聘用新进人员时,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用人员,为优秀人才投身职业教育营造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任教,对到职业学校就业的,积极做好安置和优待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措施
  17.各地要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院校布局结构,重点发展与我省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职业院校,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赋予市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权。各市政府有权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区划内的职业院校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省直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支持各市政府打破部门界限的整合工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大的地区和学校。
18.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职责,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等。2006年省政府将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的生均经费标准,各级政府有责任按标准足额拨付经费。省财政设立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专业领域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工作,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设立职业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就业率高、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院校和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地区。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
大力加强职业院校收费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职业院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职业院校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院校经费,保证职业院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职业院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院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职业院校收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沉淀)、挪用职业院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
19.政府对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新建、扩建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土地资产置换、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及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对职业院校新建、扩建所需用地指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符合划拨规定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职业院校新建、扩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办理农转非和征收、征用手续,征地过程中,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占有耕地的,要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自行补充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免缴耕地开垦费。职业院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免收拆迁管理费和工程招标费、电增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减半征收。职业院校用原有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土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后,将此款及时拨付有关职业院校,专项用于职业院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0.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职业院校实行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职业院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对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并在计算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扣除。
对职业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职业院校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不动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要作为政府对职业院校建设的专项投入,由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职业教育。对职业院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院校后勤设施建设,院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院校兴建的学生生活设施,在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
21.建立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子女援助制度。高等职业院校扶困助学工作纳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省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市、县财政也要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同级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学费收入中安排5%—10%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
    七、为职业教育发展创设良好环境
  22.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机制。成立辽宁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经委、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进一步强化领导小组对全省职业教育的协调和统筹规划。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情况经验、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23.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职业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重点对经费投入、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比例、实训基地建设、扶困助学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24.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制定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省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鲁昕  副省长

成员:崔庆凯 省发展改革委助理巡视员
  王忠平 省经委副主任
  何晓淳 省教育厅副厅长
  闫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  林国军 省人事厅副厅长
  吴 康 省编委办副主任
  徐大庆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  敖凤玲 省农委副主任
  付永良 省扶贫办副主任
  秦光健 省国资委副主任
  常 海 省地税局副局长
  王福全 省工商局副局长
  常秀娟 省国税局副局长
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  王新权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附件2:

 

各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职业教育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的领导作用,推动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全省各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市、县三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省政府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1.完善全省职业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经委、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加强全省职业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全省职业教育发展的预期指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
3.制定推动全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
4.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资金财政预算政策,合理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5.对各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6.抓好省属职业院校和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7.制定和实施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长期规划,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市政府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1.成立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和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教育工作任务。
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推进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
3.统筹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使之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
4.各市政府有权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区划内的职业院校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骨干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
5.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抓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6.督促本地区企业履行其应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责,加强对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管理。
7.认真履行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职责,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市级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资
源整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扶困助学、“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培训等工作。
8.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
(三)县(市、区)政府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1.成立县(市、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和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教育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职业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推进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
3.加强县(市、区)职教中心建设工作,完成职教中心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4.健全县、乡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任务。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部门:
1.会同省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十一五”期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
2.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建设计划,完成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任务。
3.制定全省县级职教中心内涵质量提升工程建设计划,指导全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工作。
4.制定全省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及评估标准,完成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
5.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完成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全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6.制定全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完成省级职业教育资源公共信息库建设任务。
7.制定全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在全省建设一批社会认可的品牌专业。
8.制定推进职业教育办学国际化的意见,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省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调查,制定全省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为职业院校办学提供依据。
2.推进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规划。
3.推进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督促各市完成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任务。
4.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落实。
5.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完成技能培训任务。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
1.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十一五”期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
2.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
3.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全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指导各市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
(四)省财政部门:
1.制定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
2.分类制定全省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经费。
3.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4.制定制止截留、挪用职业院校学费的具体办法,落实“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的规定。
(五)省农委:
1.开展农村劳动力状况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情况调查,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
2.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成培训任务。
(六)省人事部门:
1.制定深化职业院校以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职业院校从企业录用专业教师提供
方便。
2.指导教育部门做好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七)省税务部门:
1.强化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管。
2.落实和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八)省经济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2.指导和督促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向职业院校开放,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院
校提供兼职教师。
(九)省工商部门: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和信息服务,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省机构编制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重新核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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