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3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役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实行安排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予执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等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大力推行扶持就业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逐步全部实行扶持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发放。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也应逐步提高,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以不低于1.5万元为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根据退役士兵就业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提高他们的竞争择业能力。各级安置部门和各级政府主办的就业介绍机构,要采取各种办法,广开渠道,努力为广大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退役士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清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树立现实的就业观念,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自觉服从政府安排。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和规定,逐个单位、逐人进行落实,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真正落实。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不认真落实国家安置政策、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宣传舆论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安置政策,宣传退役士兵艰苦创业先进典型,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予以曝光。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于200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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