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动物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辽宁、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县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严重威胁我省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改革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动物卫生和畜牧业生产工作全面发展。
(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与畜牧生产行业管理适当分开,强化和提升政府对动物卫生工作的管理力度。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支持职能分开,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和动物卫生技术支持机构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动物防疫等公益性动物卫生职能与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分开,把动物疾病诊疗、动物保健和兽药、饲料经营等推向市场。
    三、建立健全动物卫生工作体系
  (五)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省辖市市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  内设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监管、兽医医政管理、种畜禽监管等内设机构。
县(市、区)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辖乡(镇)较少的县(市、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不设内设机构。城区可不设立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使。
(六)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所,为执法监督机构,归口同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七)建立健全动物卫生技术支持机构。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辖市设立兽药饲料监测机构,归口同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城区及辖1至2个乡(镇)的城区可不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省辖市在同一城市或距省辖市所在地较近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不配备动物疫病检测设备,其相关职能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充分利用省内现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社会资源,通过资格认可后可以作为动物卫生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八)加强乡(镇)动物卫生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按区域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牌子,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等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管理。同时,业务上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
对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服务实体。
(九)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在行政村聘用动物防疫员,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执业兽医人员中选聘,接受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关于职责的确定
  (十)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科技等工作。
(十一)动物防疫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协助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 (十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定性、疫病监测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等工作。
 (十三)兽药饲料监测机构的职责是:依法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参与拟定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控制规划、监控计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 (十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依法负责组织乡(镇)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 (十五)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十六)人员编制配备。改革中所需的人员编制在市、县(市、区)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基本掌握在18至25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基本掌握在18至20名;县(市、区)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编制基本掌握在8至11名;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编制基本掌握在4至6名。
 各级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兽药饲料监测机构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调整设立,所需的人员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具体由同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 (十七)领导职数配备。市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1至2名。
 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饲料监测机构、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同级政府确定。
六、加强动物卫生管理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十八)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 (十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 (二十)强化动物卫生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市、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同意;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1至2名兽医专业人员。
 (二十一)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动物卫生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省内相关政策。
 (二十二)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建设。加大和完善全省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
 (二十三)建立动物卫生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完善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动物卫生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卫生信息。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及国内其他地区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问责制。动物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七、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  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二十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动物卫生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动物卫生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二十七)加快动物卫生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建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根据国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修订《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动物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九、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把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摆上工作日程,切实抓好。各级农业、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 (二十九)做好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对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具体按《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辽委办发〔2004〕7号)执行。
 (三十)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动物卫生(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拟定本地区的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需报省编委办、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改革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全省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
 (三十一)辽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卫生管理体制可依照本实施意见作适当调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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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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