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参赛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我省体育健儿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取得31枚金牌,35枚银牌,33枚铜牌,团体总分1867分,辽宁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为了表彰他们做出的贡献,省政府决定:
  一、对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取得金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每人分别奖励15万元,对取得银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每人分别奖励5万元,对取得铜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每人分别奖励3万元,对取得第4名至第8名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每人每分奖励900元。输送奖和其他奖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予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和沈阳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辽宁省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突出贡献单位”称号;授予沈阳市、大连市、抚顺市、丹东市“辽宁省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突出贡献城市”称号;授予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朝阳市“辽宁省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贡献城市”称号;授予辽宁省运动技术学院女子举重队、艺术体操队、辽宁省军事航海运动学校赛艇队、划艇队、男子曲棍球队“辽宁省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突出贡献运动队”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人员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战线广大干部和职工向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健儿学习,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困难,奋发图强,为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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