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意义
  这次农业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全省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情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保证粮食安全;对于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查经费
  为保证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开展,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和普查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成立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前做好各项普查准备工作。要根据农业普查的任务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普查所需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四、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农业普查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适于农村特点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文化、教育、通讯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五、依法普查,确保农业普查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农业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要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凡在我省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于干扰农业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重大差错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辽宁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辽宁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胡晓华副省长
副组长:周立元省政府副秘书长
    方晓林省统计局局长
    刘焕鑫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忠国省农委副主任
成员:杨洪日省委政研室助理巡视员
    何晓淳省教育厅副厅长
    徐铭省科技厅副厅长
    鲁鸿明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军省民政厅纪检组长
    崔可兵省司法厅副厅长
    何明清省财政厅副厅长
    温雪琼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周文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赵福祥省水利厅副厅长
    曾晓非省卫生厅副厅长
    王福全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晓光省广电局副局长
    马艳竞省统计局副局长
    刘景文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侯喜丰省林业厅副厅长
    张兆臣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孔繁波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杨宝瑞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
    阎亚男省农垦局总会计师
    柴久凤省扶贫办主任
    宋树才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马艳竞同志兼任。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