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通知》(辽政发〔2002〕12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使天然林资源得到了休养生息,森林植被初步得到恢复,森林的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得到提高。为巩固和发展天然林保护成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继续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工作(保护期为5年,2006年至2010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天然林经营基本政策
  以森林分类经营政策为基础,按照严格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确保天然林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
  (一)继续禁止对天然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B21)》,按照公益林保护建设等级进行严格管护,加大对天然公益林的封育力度,天然公益林必须实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适度开展抚育、改造、更新性采伐等公益林建设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促进天然公益林的保护和发展。
  (二)对天然商品林实行科学营林、集约经营。有计划地对天然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和非皆伐方式的改造;对天然商品林成过熟林禁止皆伐作业,允许实施择伐和二次渐伐。鼓励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三)遭受病虫、风雪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应视其受害的情况,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清除。在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中冠下更新的红松,林龄达到12年以上,长势良好,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允许伐除上层天然林木,为红松幼林创造适宜的生长条件。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涉及天然林经营利用的科研课题和重大林业工程,允许按照课题和工程要求开展采伐作业。
  (四)对天然林的转让、承包,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继续执行其合同或契约;对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允许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林地)和一般、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二、继续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对岫岩、抚顺、清原、新宾、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9个天然林保护重点县(市),省财政继续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天然林管护补助和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补助。待国家出台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政策后,省将根据有关政策,逐步解决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因天然林保护而出现的经济困难问题。
    三、适度发展林地经济,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
  (一)鼓励结合林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经济型后续产业,实现生态和产业的协调发展,适度发展林地经济,解决好林农和林业职工的长远生计问题。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允许对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多种经营;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可以适度进行开发利用;对特殊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严格禁止开发利用。
  (二)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自用材原则上安排在商品林区域内进行采伐。农村生活烧柴,可在农民自留山或划定的薪炭林中按规定采伐。同时,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型炕灶及户用沼气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对已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原柞蚕场,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并及时变更森林资源档案资料。
    四、明确责任,完善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和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一步完善保护发展天然林责任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服务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严格天然林采伐设计审批和限额采伐制度,严格天然林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和打击毁林、滥征乱占林地行为的力度。
  (二)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毁林行为或恶性案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核减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三)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中有关林业政策由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和解释,有关财政补助政策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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