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3〕27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
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3年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试点。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统称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集资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民收取部分)
    3.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集资
    4.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6.农民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
    7.林业维简费(对林农收取部分)
    8.大牲畜执照工本费
    9.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对农民收取部分)
    10.市级政府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等向农民摊派的一切费用。
    上述收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规范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1.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初步清理,拟定了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具体收费目录见附件1)。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少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照工本费属于必须办理并收费的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只能向发生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搭车收费。
    2.国家和省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林业勘测设计费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其收费性质已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土壤肥料测试费、农作物种子检验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照省以上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3.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4.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其中非税收入还须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的有关要求,申领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5.全面实行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将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在本地进行公示。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应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投诉电话,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也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印制公示册、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加强农村商品价格管理和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
    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当前应重点整顿在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精神,深入治理以公摊生产费用为名,违反有关规定,随意提高农业用水、用电价格问题。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7月15日开始,各市、县物价、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向农民的各种集资、罚款、摊派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是:省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清理取消市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清理取消乡镇、村和收费单位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要将清理结果以市为单位填报《清理涉农收费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8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在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的同时,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继续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标(略)
          2.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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