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3〕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
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1、职业教育是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调整、改造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狠抓职业教育,并抓出成效。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以适应和推动经济建设为主线,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从现在起到2007年,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逐步完善并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终身学习要求,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逐步过渡到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并重。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由现在的38万人增加到80万人,其中,学历教育65万人,职业培训15万人。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由现在的15万人增加到25万人。农村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达到85%以上,基本普及初中后职业教育,城市普及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全省人民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调整布局结构,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数量由现在的630余所,调整到400所左右。在城市建设100所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在农村建设50所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在此基础上,力争创建60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要以现有部分职业学校为依托,建设机械加工、冶金、石化、信息、现代服务业及农业等六大类人才培养基地和300个省级示范专业(点)。

 高等职业教育要集中力量办好与装备制造业基地和重要原材料加工基地建设相关的能源、电力、机电、交通、船舶、信息、石化、冶金、建材、轻纺、财经、农业等行业和产业为主的15所重点职业技术学院,并集中力量创建5所国家级示范性学校,建设与“两个基地”和辽宁主导产业相适应的20个实训基地和100个品牌专业。

 要逐年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的数量和比例,到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本科高等学校的比例达到高校本科招生计划的8%左右。根据专业特点,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基础好的县(市),创办2至3所综合性、社区性职业技术学院。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年培训城镇职工200万人次,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00万人次,每年为30万名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4、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省建立教育、劳动保障、计划、财政、人事、经贸、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强化市、县级政府在领导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各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就业需求预测,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全面统筹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保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协调发展,防止比例失衡;调整、整合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别界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5、引进市场机制,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探索职业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示范性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积极发展行业职业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及教师培训等工作,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办学校引进民办机制,可以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等办学形式。逐步加大民办职业学校规模,提高其比例。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6、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三、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7、加强专业建设,创新教学模式。要根据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改造和调整现有专业,积极创建和发展面向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加大课程整合力度,注意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引进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开展专业课研究性学习。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层次教学,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职业学校要加强同企业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根据需求开展“订单教育”和“订单培训”。建立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咨询机构,完善职业教育教学评估制度。

 8、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从2004年起,启动“辽宁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城市建设若干个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多元投资、以公益性为主的现代化、开放式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个别投资数额大、技术复杂的专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和院校,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鼓励引导大中型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有偿服务。

 9、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管理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水平。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教师探索创新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手段,开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新途径。

 10、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学历层次。省、市两级要分别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鼓励企事业单位选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同时要有计划地安排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去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敬业爱岗、业务精良的“双师型”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

 坚持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导向,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双师型”教师职务任职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评聘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职务。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中增设教授级高级讲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教授级高级讲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分别由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务评委会和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

 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职业学校实施人员聘用制度,通过采取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建立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县域经济

 1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3〕3号),把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真正把职业教育中心办成当地人才培养、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生产示范和信息服务的中心。职业教育中心的实习基地要作为当地中小学的学工、学农基地,扩展基地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高等院校要加强与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结对帮扶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同农村职业教育中心开展校际合作,有计划地实行校长、教师的互派交流,增加城市职业学校招收农村初中毕业生的数量,促进城乡结合,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协调发展。

 12、广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成人教育、培训网络建设。针对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或教育,加快农村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13、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小城镇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充分利用农村教育资源对未升入上级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开展职前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五、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

 14、各地要以现有各类教育资源为依托,建立社区教育机构,针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开展社区教育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社区教育试点,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习型企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的创建活动,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15、各高、中等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城镇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纳入工作日程,充分利用人才和智力优势开展各种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16、大力开展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稳定就业,促进再就业。各行业、企业要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认真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加快建立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制度。要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技能培训,加大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高级技工和技师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

 17、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文明、卫生、法律常识、技术技能、文化知识的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也必须从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岗前培训。

 六、进一步推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18、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9、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和其他高中等职业学校中的省级、国家级示范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20、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毕业生的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省外、国(境)外就业。

 七、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1、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按照国务院规定,各地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省财政、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从2004年起,省本级要将教育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增量中的20%、教育经费增量中的20%,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高、中等职业教育骨干示范学校、示范专业、实训基地、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项目建设。农业经费增量的10%、存量的5%可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科技经费增量的10%、存量的20%可用于职业教育中的科技攻关等项目支出。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对省拨专项经费各地要等额安排配套经费。

 22、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援助机制。从2004年起,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和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生予以资助。

 23、各类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4、积极利用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建设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对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其资助、捐赠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捐赠数额巨大的,各级政府应予以表彰。

 25、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地方财政部门不得统筹,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时,要确保学费足额返回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八、切实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6、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健全省、市、县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机构,加强职业教育理论、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服务。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建立职教工作政府报告制,各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送年度职业教育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提高措施。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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