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3〕33号

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关于北京至沈阳高速公路联网试点工作要求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按照国家新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二、从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0号)同时废止。
 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元/公里)

客车 货车
第1类 ≤7座 ≤2t 0.35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0.60
第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20英尺集装箱车

1.00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1.30
第5类 >15t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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