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3〕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有大连、沈阳、营口、抚顺、本溪5个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开展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集中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级领导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立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干、统一、高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省政府交办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律事宜,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集中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并拟定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与界定及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经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要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要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已经确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不再单独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沟通、紧密配合,共同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协调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法律法规事宜,保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把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集中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因此必须把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开展集中处罚权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明确集中处罚权机关的职能权限,划分上下级之间以及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防止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

 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要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集中处罚权机关)要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权力和责任紧密结合。要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实现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

 四、集中处罚权的范围

 实行集中处罚权的领域,应是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范围。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在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如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经依法批准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经市政府审查,已具备成熟条件,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或经依法批准集中处罚权的范围以外集中处罚权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各市政府依法开展的集中处罚权工作,省政府及各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挠。

 五、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申报程序

 尚未批准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报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申报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依法提出集中处罚权的工作方案。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申报。报送工作方案,应同时提交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制定关于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等相关文件。

 申报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集中处罚权的领域应为存在职责交叉、重复或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或因执法力量分散而影响执法效率的行政管理领域。

 (二)集中处罚权机关为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应符合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需要。

 (四)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机关的总数不得增加,原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队伍职能调整、机构撤并和人员精简应符合国务院《决定》、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要求。

 六、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审批程序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对市政府报送的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依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决定》、国办发〔2002〕56号文件及本决定的规定,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

 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需要在依法批准的领域和范围之外集中处罚权的,已具备成熟条件的,依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对所属的县(含县级市)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对城区人口较多、地域较大的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把关,确已具备成熟条件的,按本决定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市一级执法或市、区两级执法,科学合理设立集中处罚权机关。不得将集中处罚权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为集中处罚权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集中处罚权机关履行原由几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集中处罚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组织领导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集中处罚权机关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要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和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集中处罚权机关的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八、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集中处罚权制度

 已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积极研究和探索在其他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调整和细化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完善集中处罚权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要明确集中处罚权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事件多层执法和重复管理问题。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省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集中处罚权的规章,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进一步保障和推进我省集中处罚权工作。省编委办公室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在不断推进试点工作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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