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3〕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取消和调整(含下放和转移等,下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巩固改革成果,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职能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的转变,加快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科学管用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内容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对原审批对象的相关行为加强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包括: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投资类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公共利益、行业垄断等方面的监管;要强化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对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监管;要加强对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监管。
对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在查处违法行为、打破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产品市场准入、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等方面加强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规范承接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重点加强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审批主体、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责任人等情况的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再审批,由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管。
三、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放得下、管得住。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定和完善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后续监管工作,牵头开展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后续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原审批对象有关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将原由行政机关审批的相关内容纳入信用信息系统,鼓励市场主体守信用、重承诺,强化自律管理,提高失信成本。
  (五)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的修订及完善,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民政部门。负责探索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落实转移事项工作提供保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财税法规、政策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及社会组织会计行为的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的指导。
  (八)物价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涉及到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查处违法收费、价格违法及价格垄断行为;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四、监管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实行目录管理。行政机关要建立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取消和调整的事项纳入目录。按照《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要求,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分类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处室、内容、方式和责任。
  (二)建立事后评估和专项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编委办报送评估报告。省编委办根据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下放事项承接部门要在承接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满一年时,向下放事项行政机关专项报告承接事项运行情况。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管执法体制。
  (四)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监管手段,推动后续监管方式向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转变。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通过电子监察手段实现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加快建立原审批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原审批对象和行政机关监管行为的信息公开,将监管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原审批对象的信用信息档案。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继续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为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六)实施标准化管理。行政机关要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用标准化规范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条件,用标准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管理。要指导承接部门建立标准化管理机制,对承接事项的工作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约束和规范承接部门的审批行为。
  (七)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强化后续监管。
  (八)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行政机关要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原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问题的投诉信息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九)加强效能评估管理。要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等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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