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3〕5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分项目标: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重点地区;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保障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力度,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三、行动措施
  (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街道社区、易拐场所和地方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道、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控,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有效遏制组织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贩子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的地区和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不断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的解救机制。公安机关对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查明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依法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四)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反拐知识,提高群众对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其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加大反拐宣传力度,将反拐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努力营造全社会反拐的良好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实施《行动计划》的能力。
  四、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是反拐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拐DNA信息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规范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拐卖犯罪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宣传、工会、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督促基层政府、村委会(社区)把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工作重点。
  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适应新的生活。要完善学校各项制度规定,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民族工作部门要组织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反拐宣传品,配合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打拐反拐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服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依法保障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解决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问题。加强对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门要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年满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及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动员、鼓励行业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进出省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防止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发生。
  扶贫、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人口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特别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做好出生婴儿统计工作。在拐卖重点地区严密掌控育龄妇女,特别是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有效防范拐卖婴儿案件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区开展预防犯罪和专项打击行动等工作。
  外办、服务业委等部门要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
  工商、文化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防止务工妇女在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政府法制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国家做好反拐立法、执法监督等工作。
  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妇联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开展反拐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失足妇女的教育帮扶工作。
  残联要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反拐工作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被拐卖残疾人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措施,抓紧制订本地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省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要事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反拐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为反拐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考核监督。要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争取工作支持,努力开创反拐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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