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3〕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要求,建立公益性的医疗卫生运行机制,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卫生院的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在目前只有承包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2015年12月31日前,目前只有民营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推进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工作,又要稳妥处理好其他经营形式乡镇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二)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在目前只有承包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然后在目前只有民营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三)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新建、回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三、主要任务
  (一)对目前只有承包卫生院的全部乡镇,通过多措并举,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县(市)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对目前只有民营卫生院的全部乡镇,通过多措并举,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县(市)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各有关县(市)政府要对需要改变经营形式或所有制形式的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医疗设备、人员和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摸清人员和资产底数。在此基础上,按照回购资金用于偿付个人垫付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不偿付超过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土地增值部分不纳入偿付范围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确定权属、评估资产和签署合同。需要新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要严格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标准,核定建设规模,确定投资额度。
  (四)在推动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卫生院工作的同时,继续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满足广大农民多样性的就医需求,实现政府办和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医改特别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和要求,深刻认识“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完成这一事关医改全局的重大任务,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
  (二)落实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帮助县(市)政府破解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政府是推进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医改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三)保障资金。各县(市)政府要克服困难,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卫生院”工作所需资金和其他保障。各有关市政府要对此项工作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省政府将争取中央投资对新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给予补助。
  (四)加强督导。省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政府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落实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