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5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及相关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入推进民间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职权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求,进一步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深入推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间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加强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落实好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统一编码制度,实现项目网上申报、限时审批、协同服务、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委编办,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巩固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成果
  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清理核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改进工作,提高效率。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财政性资金对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
  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投入。充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推动落实双创支持政策,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推进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
  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合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引导民间资本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业、水利、环保和能源等领域的PPP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
  抓紧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常态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推动项目推介工作长效化、制度化。做好项目推介后的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落实涉及民营企业的减费降税政策
  落实好营改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
  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政策,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综合施策降低民营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进一步放宽电力用户准入范围,做好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新增电力用户准入工作。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能力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推动大型银行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战略协议,继续组织民间投资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新设、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项目,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对民营企业银行信贷的支撑
  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省、市政府网站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用,鼓励各市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适时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着力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营商环境
  严格执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开展政务环境、政府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违规增加民营企业负担行为、执法环境问题、特定行业服务不规范行为、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省营商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增强政府服务民营企业的意识和能力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真正做到亲商、爱商、富商、安商,使引进来的民营企业留得住、发展好。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加大经济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省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的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结合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提出的民间投资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对照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地区要积极探索,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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