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6〕18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12月31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厅级),为省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负责收集上海市以及邻近省份有关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和信息,为省领导决策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和省内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二)做好我省营商环境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承担招商引资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省市间经济合作的联络工作,参与我省在上海的重大经济合作活动,协调省内大中型企业在上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负责为省领导和省有关部门来上海工作期间提供服务保障。
  (五)按照省委、上海市委的相关要求,协助做好省内在上海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为省内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设2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省领导和省有关部门人员来上海工作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管理政务接待车辆,指导与协调直属单位的政务接待工作。
  (二)业务处。
  负责宣传我省的营商环境和优惠政策,负责省市间经济技术协作的服务工作,负责上海地区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省领导在上海招商引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有关联络处和驻上海机构、企业的服务工作,协调省内大中型企业在上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按照省委、上海市委的相关要求,负责协助做好省内在上海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为省内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人员编制
  (略)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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