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4〕7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2.取消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2.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3.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下放至市、县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4.将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5.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6.将300万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7.将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8.将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9.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3.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三)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
  (七)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八)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九)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
  (十)承办省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指挥通信处。
  拟订省级防空袭预案,协调预案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全省重要防护目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准备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拟订人民防空技术保障措施,承办省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保障任务。负责全省人民防空通信战备执勤、队伍建设以及训练等工作,管理人民防空警报报知网和指挥通信网,协调防空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二)工程建设处。
  编制并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评估,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独立式人民防空大、中型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定额,组织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学术交流。
  (三)工程管理处。
  编制并实施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规划,拟订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政策,指导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开展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
  (四)法规宣传处。
  负责《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和违章违法情况检查督办,组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系统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民防空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秘书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干部。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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