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4〕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2.取消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取消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审批。
  4.取消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5.取消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
  6.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7.取消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8.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9.取消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确定。
  10.将电影院星级评定职责转移给相关中介机构承担。
  11.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12.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核。
  13.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14.取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15.取消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16.取消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17.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18.取消出版物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19.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20.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21.取消一般题材电视剧本审查。
  22.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23.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4.取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25.取消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
  26.取消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27.取消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28.取消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29.取消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3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5.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6.将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7.将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8.将市属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9.将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0.将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将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省新闻出版局、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增加的职责。
  1.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2.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3.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4.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5.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审批。
  6.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7.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8.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9.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10.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1.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12.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核发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配合查处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以及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辽宁广播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对外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承担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政策性问题研究工作,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产业规划发展处。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公共服务处。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五)宣传管理处。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和播出,组织对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进行审查,监管境内外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指导辽宁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六)新闻报刊处。
  承担报纸(报社)、期刊(刊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国内报刊社设在我省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登记工作,组织对省内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省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七)出版管理处。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和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承担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的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八)印刷管理处。
  承担印刷、复制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和教科书的印制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型印刷业发展。
  (九)发行管理处。
  承担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出版物的进口管理,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和教科书的发行工作。
  (十)数字出版处。
  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动漫在出版环节和游戏出版物网上出版发行的管理。
  (十一)电影电视剧处。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组织对有关电影、电视剧(含对外合拍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管理,承担电影的进口收录管理,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全省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和宣传。
  (十三)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担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版权管理处。
  拟订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省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配合处理涉外及港澳台著作权有关事务,依法调解著作侵权纠纷,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五)科技处。
  拟订新闻出版及印刷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十六)计划财务处。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影视系统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统计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工作。
  (十八)安全保卫处。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监管重点单位和核心机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九)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加挂辽宁省版权局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辽宁省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及在出版环节的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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