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4〕6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2.取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纠纷调处。
  3.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转移给国有资产管理协会。
  4.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
  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强化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出资公司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2.加强对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3.强化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
  4.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工作机制。
  5.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出资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本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l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外事、档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大额捐赠,负责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五)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营处(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登记、划转、处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融资、担保、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指导国有资本运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
  (六)规划发展与改组处(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提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对外开放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拟订或者参与拟订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机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协助管理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组织和指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部分中央驻辽企业党建工作和省(中)直企业团工委日常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青年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及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
  (十一)研究室。
  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董事会工作处。
  负责研究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组织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董事、股东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负责多元投资主体出资公司股东会议文件的初审,综合提出股东代表或者授权股东代表拟在股东会议上发表的意见,组织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代表的履职培训,负责办理授权股东代表的授权事宜。
  (十三)信访与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承担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信访、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十四)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的宏观指导与服务工作,监管各企业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担对改制企业、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离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监事会工作办事处。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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