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4〕6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核。
  2.取消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4.取消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5.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6.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取消法律法规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8.取消省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9.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10.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1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县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下放至市、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4.将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5.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6.将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8.将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9.将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开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负责全省性和省内跨市性社会团体、省本级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以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相关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管理和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省涉外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殡葬管理处。
  拟订全省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惠民公益殡葬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民政厅管理。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设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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