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2〕7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

  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文件要求,我省已基本完成了国有农垦农场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的分离工作,但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管理等社会职能改革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监狱农场、农牧渔良种场等一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也尚未到位。为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负担,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继续发挥国有农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带动示范作用,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辽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2006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有效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在巩固我省2006年以来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当地同类社会职能机构享受相同补助政策和标准;二是进一步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继续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保障农工权益,实现农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三是通过深化改革,着力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在总结已实施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企业规模、办社会职能改革进展程度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在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确保改革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统筹规划,互相衔接。各市要在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拟实施改革国有农场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机构、人员、财政补助政策等方面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执行过程中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有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3.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区分各类社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属性,分类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措施。对于此次准备分离的社会机构,要处理好机构性质、在职和离退人员归属、财政补助政策等各方面关系,避免出现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4.各负其责,共同负担。在此次深化改革中,按照隶属关系,省属监狱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直相关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改革成本由省财政予以补助。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以下财政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本着“鼓励改革,不让先行改革者吃亏”的原则,省政府综合考虑2006年以来各地实施改革的绩效情况及财力状况,通过省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相关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此次深化改革的范围包括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原种场和示范场)。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二)改革内容。

  此次深化改革内容主要是指按照辽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的要求,在将国有农垦农场所办的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进行分离的基础上,针对省直和各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目前尚未改革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其他社会职能进行深化改革。具体内容包括:

  1.移交监狱农场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目前仍由监狱农场管理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县(市、区)政府管理。为保证移交期间的正常社会秩序,监狱农场可与接收方政府协商,设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2.分离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将仍由国有农场管理的场(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当地实际情况及同类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对其实施管理。

  考虑到监狱、劳教(戒毒)农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犯人、劳教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此次改革可不进行分离。

  3.积极稳妥推进其他办社会职能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总结2006年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情况,针对目前仍由国有农场承担或部分承担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村道路、民政优抚、文体广播、农村生活用水用电、移民安置等社会职能开展调查研究,从历史沿革、管理成本、社会职能性质、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减轻国有农场负担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方案。对暂时不能完全分离的社会职能,允许在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分离。要将国有农场承办或从国有农场分离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纳入当地政府的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鼓励经营性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三、涉及移交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机构编制。

  监狱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2012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数为基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和《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意见》(辽编办发〔2010〕96号)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重新核定编制,纳入当地教育服务体系。

  监狱农场所属公安分局(派出所)移交过程中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农改〔2012〕32号)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所需政法专项编制,在公安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内调剂解决。

  对分离后仍为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编办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属于事业性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分离后,原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二)人员移交。

  对此次改革涉及移交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离后仍为公办的医疗卫生等社会职能机构,其2012年12月31日实际在职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考核录用后进行移交,所接收的人员数量不能突破核定的接收单位人员编制数量。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的人员,由国有农场自行分流安置。上述单位离退休人员随机构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退休金等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资产移交。

  社会职能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12年12月31日实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为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后成建制移交。移交前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移交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

  (四)经费保障。

  对省属监狱农场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省财政根据移交后的人员编制情况,结合当地同类机构经费保障水平,逐一核定基数并下划接收方政府。对其他国有农场涉及移交的社会职能机构,由接收方财政部门根据其人员编制情况和当地同类机构的保障水平测算移交基数,由各级财政按同类机构的保障方式分别承担。对由于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分离条件,仍由国有农场管理的社会职能机构,各级财政原则上依据隶属关系,并结合社会职能性质、服务对象人数等因素,对国有农场给予适当补助。

  四、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

  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与国有农场的关系。对于与地方政府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的国有农场,加快推进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暂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同时,制定改革的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改革。

  (二)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我省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公共服务等经济和社会事业要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对已分离机构的保障政策,将已分离机构全面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等各类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市、县(市、区)财政要强化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按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使已分离机构与当地其他相同社会职能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确保国有农场与当地乡(镇)、村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推进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进一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继续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

  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切实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增加农工负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杜绝由农工承担办社会职能各项费用的现象,坚决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确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农工。涉及农工筹资筹劳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

  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巩固和发展2006年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发挥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对深化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总结以往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垦)、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大改革工作的透明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垦)、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审计等部门要对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配套的监管体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对改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安排

  我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1月—5月)。

  各市政府通过调查研究,确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工作细则和经费保障措施,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二)改革实施阶段(2013年6月—9月)。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落实机构编制、经费保障、人员资产移交等相关事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2月)。

  各市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省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全省的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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