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2〕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给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造成的困难,保障这些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现就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05元。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252元提高到378元。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234元提高到351元。
  (四)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216元提高到324元。
  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问题
  (一)此次精简职工提高生活待遇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均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执行。
  (二)对企业因转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必须由同级国资委出函确认后,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但在相关手续审批确认前,精简职工的救济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从手续确认后的下月开始,由民政部门发放,中间不得出现断档。民政部门对移交精简职工的相关手续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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